附件4.1

东莞市石龙少骏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中心

管理章程

(提交少骏会第5届周年大会审议修订,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莞市石龙少骏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中心”,简称少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YOUTH WELLNESS ASSOCIATION, SHILONG DONGGUAN(YW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有着共同理念、热心服务青少年教育的义工人士和机构、单位,及任何愿意遵守本会会

章及管理章程、一切规条的儿童和青少年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宏扬优良的道德风尚,通过由成人义工领队带领青少年开展欢愉有进度性的活动教育,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使他们全面发挥仁、义、礼、智、信五方面的潜能并展现才能,成为富责任感的新生代,成为有助于社会发展的良好公民。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下属的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石龙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处: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龙城二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培训成年领队开展服务青少年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通过专业的培训和领队的带领学习各种技能,向世界先进青少年组织水平看齐;

(三)鼓励和组织成员参加社会的公益活动,对社区服务贡献,使青少年自动养成良好的品德;

(四)广泛号召社会各界参与,积极借助社会资源,为青少年的公益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的青少年交流活动,增进领队及青少年会员与各地青少年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公开招收会员,会员均自愿加入。会员主要可分为儿童、青少年成员,领队和政务委员。            

第八条  儿童、青少年成员

(一)年龄由6周岁至25周岁,凡填妥入会申请表格,缴交会费,经本会授权人士审批后并遵循本会的宣誓仪式宣誓成为会员。按年龄分别编入各组:幼龙先锋,由6周岁至11周岁;少龙先锋,由11周岁至15周岁;青龙先锋,由15周岁至19周岁;翔龙先锋,由19周岁至25周岁。翔龙先锋成员可兼任领队职位。

(二)儿童、青少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成员可穿着本会的制服,佩戴徽章;可平等地接受培训和活动;按规则使用本会设施。

义务成员需按领队指示参加培训和活动,遵守会章;保持良好的形象,使其他人赞同少骏会,维护少骏会的声誉。

第九条  领队

(一)年龄由18周岁至68周岁,凡热心青少年活动和培训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士,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填妥入会申请表格,遵守会章,经本会授权人士审批并颁发证书,可成为会员。

(二)领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执行委员会或上级领队批准,可穿着制服,佩戴徽章,出席活动;按规定使用本会设施,并可印制和派发本会职衔名片;可代表本会出席其他社会活动和推广少骏会活动;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他人加入少骏会。

务:必须参加领队各项培训,提高自身技能和综合素质;必须负责任地带领儿童、青少年接受培训和参加各项活动,需要视其管带的儿童、青少年成员为自己的家人,给予照顾和关爱;视其他领队和政务委员为兄弟姊妹,给予支持和帮助;积极组织和策划儿童、青少年的活动,使之达成本会的目的;需以良好的品格和形象示人,维护少骏会的声誉;未经批准,不得以少骏会的名义作任何政治、商务的活动。(以个人名义不在此限)

第十条  政务委员

(一)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设上限。获得合法收入,社会上热心公益,有责任感,有抱负,支持本会的宗旨和理念,支持本会运作的中港澳台良好公民。经两位领队或政务委员推荐加入,填妥入会表格,报主席及总监同意后,经执委会审核,并提请周年大会审议通过。需如期缴交来年的年度总额捐款,获发委任证书,可成为会员。名誉会长和顾问无需申请入会,可以随意乐捐。

(二)政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上级批准或委托可穿着本会的制服,佩戴徽章,出席活动;并可印制和派发本会职衔名片,可代表本会出席其他团体活动及推广少骏会活动;可享用本会设施,赞助或带领少骏会到国内外参加交流活动;可推荐社会人士加入少骏会。

义务委员要维护少骏会的良好形象;开拓社会资源,使少骏会能顺畅运作;委员未经批准,不得以少骏会的名义作任何政治、商务的活动。(以个人名义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成年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指导;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或年捐;  

(五)向社会宣传推广少骏会的活动和宗旨。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周年大会

(一)周年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周年大会由会长主持,在次年7月份前举行。周年大会履行以下职能:制定、修改章程及管理章程;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明年财政预算;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来年政务委员的委任及其他职位的聘任;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周年大会的成员:会长、主席及各副主席、政务委员,理事长、秘书长,总监、各副总监,各助理总监,财务,团长。出席人数超过承诺到会人数一半时才可进行投票,投票必须过半数才可通过,否则重新投票。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一)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下称“执委会”)。在周年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是最高执行机构。执委会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委会履行以下职能:执行周年大会的决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年的培训、活动、宣传、拓展、对外交流等各项事务;适时修订人事架构;制定财政预算、财务审查和选定新年度各岗位职责人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执委会的成员:会长、主席及各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总监、各副总监、各助理总监,财务。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永远会长、会长、名誉会长、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支持本会、热爱本会,热心培养青少年成为良好公民;

(三)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思维清晰;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2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周年大会过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一)会长由退任主席担任,支持和协助主席促进少骏会的发展;

(二)当届会长卸任后,担任永远会长;

(三)如退任主席不担任会长,可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任期2年,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周年大会过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一)主席的责任:协助总监发展少骏会,使少骏会的活动能顺利开展;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事未能出席,则代其职责;

(三)主席由总监物色人选,经执委会通过后,在周年大会中通过;

(四)当届主席卸任后,担任会长。如不担任会长,则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新当选的理事长须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各级顾问,均需由社会上有名望,有专业知识,热心儿童、青少年培育工作的人士担任。任期2年,可连任。其人选由执委会推选,并提请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总监。本会总监由助理总监级以上成员推荐和投票选出,执委会通过,并提请周年大会审议通过。总监任期为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总监退任后可任荣誉总监。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员。聘请若干名专职秘书,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及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旅队)。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执委会审议批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在本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及管理章程制定工作规则,自助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是:

(一)开办分支机构的主办机构须向执委会提出正式申请,接受本会章程及管理章程中所列明的政策;

(二)为其分支机构提供一适当的场地以供青少年会员机会及训练之用;

(三)向其分支机构提供财政上的支持或确保该分支机构能获得足够经费完成各项训练计划;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及管理章程与分支机构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定。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儿童、青少年成员若干元//年,主要用于购买活动期间的保险及日常活动经费使用)

(二)捐赠;(必须经执委会同意方可接受来自社会的合法慈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儿童、青少年成员的合法监护人同意后,收取每人若干元/年的会费,会费额度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才能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及管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周年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自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少骏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及行政、办公费用由政府每年定额资助,领队及成员的培训类、活动类、拓展类费用,以来自合法途径的社会慈善团体及个人筹集为主。

 

第七章 章程及管理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及管理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周年大会审议。本会修订的章程及管理章程,须在周年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周年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成年人会员,如有违反下列规定,执委会须向其发出警告或开除会籍。

(一)蓄意违反本会章程、管理章程和决议案者;

(二)用本会名义作出不法行为致损坏本会名誉者;

(三)精神不正常者(经医生确诊);

(四)违反任何刑事法例,经审判定罪者。

第四十五条  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其已缴各费及对本会之捐赠概不退回。

第四十六条  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其在本会的各种职务自动丧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章程经2017624日周年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